(2015)乾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春芳与孙小建、贠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芳,孙小建,贠晓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孙小建,男,汉族。被执行人贠晓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春芳与孙小建、贠晓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孙小建、贠晓宏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在陕西省彬县(贠晓宏拥有陕AM83**∕陕A4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将该案委托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字第00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星审判员 南 苑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