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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立行他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会祥要求撤销辽阳市卫生监督局《关于王会祥反映市中心医院出具医学文件问题情况调查结果》并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行他字第1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会祥。2015年5月12日,一审起诉人王会祥向灯塔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人称:要求撤销辽阳市卫生监督局《关于王会祥反映市中心医院出具医学文件问题情况调查结果》,并确认违法;确认其行政行为的非法公开,造成了一事二罚,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追诉刑事案件。灯塔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的2014年12月2日辽阳市卫生监督局给辽阳市卫生局的《关于王会祥反映市中心医院出具医学文件问题情况调查结果》的行为,系辽阳市卫生监督局针对辽阳市卫生局就原告反映问题进行调查的回复,并非针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且辽阳市卫生局于2014年12月8日就原告反映问题已进行了答复,故辽阳市卫生监督局的行政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作出(2015)灯行初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对原告王会祥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王会祥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查明,2014年12月2日辽阳市卫生监督局给辽阳市卫生局的《关于王会祥反映市中心医院出具医学文件问题情况调查结果》,认为2012年8月16日辽阳市中心医院接诊王会祥,六名医务人员均按照正常程序,规范操作未发现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而上诉人王会祥认为上诉接诊所进行的体检,只是走的过场,无真实的化验和检查结果,事后出具的上述结果,是伪造的。现上诉人王会祥作为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立案条件,应予受理。故上诉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行初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二、本案由灯塔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