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初字第3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祁新与齐珊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新,齐珊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240号原告祁新,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齐珊珊,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新与被告齐珊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坐落本市红桥区××禧××楼××号房屋曾由祁云翰、李素芬及齐珊珊共同居住使用,祁云翰于于2013年10月20日死亡,李素芬于2014年5月8日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居住于养老院,现该房由齐珊珊居住使用,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腾空上述房屋,我院受理后,被告齐珊珊亦起诉来院请求确认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该案正在处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冯晓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任万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