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执民字第2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建东与周未未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建东,周未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107-2号申请执行人:曹建东。被执行人:周未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未未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0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10元、执行费30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未未的住房公积金计人民币2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