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宋振远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远,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行初字第210号原告:宋振远,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何桂英,女,系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忠昆,男,系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蕾,女,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振远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振远起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于1998年10月,且当时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内容,其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从上诉人知道被诉的行政行为时起至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振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继东审 判 员 翟鸣飞代理审判员 刘雨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