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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林诉陕西鼎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刘林被执行人陕西鼎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大道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490113-6。法定代表人张志强,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志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滨民初字第013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刘林诉陕西鼎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二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人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4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900元、执行费28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本案执行中,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工商、房管和车管部门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有足以执结本案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287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邓科明代执行员 张建民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