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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行终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钮惠民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钮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皖行终字第0010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钮惠民,女,193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钮惠民不服安徽省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马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钮惠民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957年10月至1984年12月,起诉人一直在内蒙古包头市昆区人民政府机关工作,经包头市和马鞍山市人事局人事调动并出具人干字第(84)01987号介绍信介绍到马鞍山市粮食局组织科。起诉人在马鞍山市粮食局工作至1992年12月在市粮食局财务科退休。起诉人是经马鞍山市人事部门批准的科员一级身份,但退休工资并没有按照科员一级执行,故要求法院判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认定起诉人在市粮食局财务科退休,并按照行政工资待遇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的诉求属于企业内部职工职称工资待遇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钮惠民的起诉不予受理。钮惠民上诉称:其不服一审裁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经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上诉人已经就其身份待遇问题信访。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要求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信访事项,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信访复核意见,未予支持其信访诉求。现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认定其身份及赔偿工资待遇损失,实际上是对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不服。对于不服信访复核意见而提起诉讼的,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新林代理审判员  宋 鑫代理审判员  张高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