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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孟国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国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842号罪犯孟国胜,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垫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国胜犯盗窃罪,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3万元,违法所得8百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孟国胜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孟国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孟国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孟国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财产性义务未履行,本院结合其家庭情况、履行能力综合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国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庹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