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强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强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第1415号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学府路社区(谷阳207号)。法定代表人任传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小平、徐鹏,该公司员工。被告强劲。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强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7元,减半收取4418.5元,由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完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