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远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清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远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六安市清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586号原告:六安市远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会洲,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清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银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远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清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在支付宝的存款192000元的冻结,并提供担保杨良静所有的皖N×××××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杨良静所有的皖N×××××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袁芳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