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郭善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善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2945号罪犯郭善鑫,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茂化法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善鑫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茂中法少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善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郭善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善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9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善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善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