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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万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万某。委托代理人金钢。被告俞某。原告万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万某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惠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