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崔得民与文爱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得民,文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崔得民,男,汉��。被执行人文爱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崔得民与被执行人文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35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崔得民因被执行人文爱玲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宗仪审判员 张文化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