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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非执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蒋定树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攀西非执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胡云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琨,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蒋定树。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局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攀西卫医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攀西卫医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如下处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元;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玉泉营业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局作出的攀西卫医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有审 判 员  范建琳人民陪审员  王修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译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