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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