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