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525号原告:汤某某,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马某某,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333231985********。原告汤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汤某某以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立华代理审判员 朱小勇人民陪审员 陈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洪钰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