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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华方、倪凤安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方,倪凤安,江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刘华方,女,1960年2月28日生,住江阴市临港新城街道。委托代理人徐梦潇,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琳,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倪凤安,女,1963年8月18日生,住江阴市临港新城街道。被告江相清,男,1955年7月16日生,住江阴市临港新城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方诉被告倪凤安、江相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华方经本院通知,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芝若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余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