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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709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韩村镇韩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2825197210292629被告陈某,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是二婚,婚后感情很好。但是等孩子养大后,被告不守规矩,常借口回家为名,四次带钱出走。并且将怀孕8个月的孩子私自打掉,2014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永清县韩村镇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被告已经离家出走1年多,至今下落不明。2、结婚证一份。证实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16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2014年3月被告陈某离开原告住所地,经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均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现具体下落不明。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多年,但被告婚后经常离家出走,至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经一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王某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核实,如果被告发现原告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安金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德刚人民陪审员  燕 群人民陪审员  陈 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