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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住沾化区.被申请执行柴某某,女,住沾化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沾下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边清新审判员  孙民超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