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住沾化区.被申请执行柴某某,女,住沾化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沾下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边清新审判员 孙民超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