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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4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学玉与四川省奇特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兴中盛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玉,四川省奇特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兴中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377号原告刘学玉,女,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寸辉,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燕,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奇特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杨姚。被告成都兴中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杨秀华。原告刘学玉与被告四川省奇特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兴中盛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学玉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玉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5元,由原告刘学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牟志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