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卢万富与张慧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卢**,户籍地址湖北省**。被告张**,户籍地址广东省**。原告卢**诉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诚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