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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绍兴县仁和胶囊有限公司与霍童债务转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仁和胶囊有限公司,京晟伟邦(北京)经贸有限公司,霍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仁和胶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银水,总经理。被执行人京晟伟邦(北京)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涛,经理。被执行人霍童,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绍兴县仁和胶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京晟伟邦(北京)经贸有限公司、霍童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京晟伟邦(北京)经贸有限公司、霍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1)五民二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继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延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