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上海锦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征程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锦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金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淑梅,该司职员。被执行人汕头市征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朝阳庄华美。法定代表人许宁。本院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锦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征程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汕头市征程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本院遂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汕头市征程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934.88元。2015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上海锦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汕头市征程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其4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则同意免除本案剩余债权,本案可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并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庄洵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