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桂全与欧建辉、徐小寅、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全,欧建辉,徐小寅,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749号原告王桂全,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勇,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建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小民,宁乡县煤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小寅,男,汉族,居民。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贵,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月明,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审理原告王桂全诉被告欧建辉、徐小寅、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桂全于2015年7月5日以本案经双方案外调解,欧建辉已承诺偿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全和本案的主要债务人已经和解,其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王桂全负担。审判员 石克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