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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娜仁花诉被告宝勒德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仁花,宝勒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641-1号原告娜仁花,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宝勒德,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娜仁花诉被告宝勒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宝勒德的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原告娜仁花自愿将其所有的小轿车(车牌号为蒙KJG0**号)一辆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宝勒德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依法原告娜仁花所有的小轿车(车牌号为蒙KJG0**号)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娜仁塔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亚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