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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姚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姚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委托代理人杨宋军,系杨某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女。上诉人杨某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3)大南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以身居国外,不能照顾婚生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审判长  杨芝贵审判员  盖世非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