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一终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姚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姚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委托代理人杨宋军,系杨某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女。上诉人杨某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3)大南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以身居国外,不能照顾婚生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审判长 杨芝贵审判员 盖世非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