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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卜忠兴与朱相武、临渭区万众车辆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忠兴,朱相武,临渭区万众车辆服务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446号原告:卜忠兴,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8委托代理人:刘远标、吴年发,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相武,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被告:临渭区万众车辆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南段。负责人:朱相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市南岸镇要南一路109号二楼。负责人:麦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飞腾,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卜忠兴诉被告朱相武、临渭区万众车辆服务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年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召集原告卜忠兴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到庭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卜忠兴起诉认为,2014年11月21日11时15分许,被告朱相武驾驶陕E×××××号自卸货车,在江门市蓬江区沿松丹线从江杜路往福泉方向行驶,至松丹线杜阮松园家乡情农庄路口路段越过中央双黄线实线左转弯横过道路过程中,与沿松丹线从福泉往江杜路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粤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随后陕E×××××号自卸货车失控碰撞由孙炳权驾驶的粤J×××××号货车,造成原告受伤和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4070332014074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相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22945.48元(其中误工费59345元/年÷12个月÷30天×4天=659.38元、医疗费471.1元、施救费300元、拖车费25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鉴定费1060元、保管费165元、检测费280元、维修费19260元)。被告2是陕E×××××号自卸货车的所有人,被告保险公司是陕E×××××号自卸货车的被保险人,因此,被告朱相武、被告万众车辆服务部应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朱相武、被告万众车辆服务部共同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22945.48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卜忠兴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定于2015年7月28日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卜忠兴保险金18000元(该款项直接划入如下账户:户名卜忠兴,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清溪镇支行,账号62×××90)。二、原告卜忠兴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以及放弃要求被告朱相武、临渭区万众车辆服务部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原、被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原告卜忠兴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许军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丽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