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执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吴祥节、邹飞霞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吴祥节,邹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22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邱尚启。委托代理人:黎荣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馨茹,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吴祥节,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邹飞霞,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祥节、邹飞霞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2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已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黄晓清审判员 陈 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