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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66号原告:张某,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潘某,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倪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