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66号原告:张某,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潘某,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倪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