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执民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建平、占火娟与吴胜、郭爱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占火娟,吴胜,郭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申请执行人占火娟。被执行人吴胜。被执行人郭爱莲。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松商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平、占火娟与被执行人吴胜已达成工资、公积金用于还款协议,郭爱莲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5年7月10日,被执行人吴胜、郭爱莲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建平、占火娟584161.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第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