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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上海曙腾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曙腾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000号原告:上海曙腾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裴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卫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程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曙腾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曙腾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原告上海曙腾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媛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