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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恢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与吴庆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汤头支行,吴庆利,艾玉田,王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汤头支行代表人李建华,行长。被执行人吴庆利,男,1952年12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艾玉田,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王树德,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作出的(2010)河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庆利、艾玉田、王树德价值14万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齐学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