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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立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松脉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国立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松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605号原告:中山市国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小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兆勇、邹世凯,分别系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松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诸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国立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松脉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国立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01元,减半收取为15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50元,由原告中山市国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国立木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