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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蔡明勇与林喜龙、林光兰、薛贤美、林吓华、林祥仁、薛彩英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明勇,林喜龙,林光兰,薛贤美,林吓华,林祥仁,薛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第157号申请执行人蔡明勇,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喜龙,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光兰,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薛贤美,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吓华,女,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祥仁,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薛彩英,女,1965年8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明勇与被执行人林喜龙、林光兰、薛贤美、林吓华、林祥仁、薛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调解书]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林喜龙名下坐落于平潭县万宝路中段南侧的房产及登记��被执行人薛彩英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街道江滨大道的房产外(现二处房产均已查封,暂未能拍卖),上述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现申请人亦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申审 判 员  郑 群代理审判员  王瑜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蔺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