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西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肖慧与李正祥、许永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慧,李正祥,许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西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肖慧,居民。委托代理人肖友良(特别授权),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正祥,居民。被执行人许永锋,居民。申请执行人肖慧与被执行人李正祥、许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大西民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正祥、许永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西民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姜安国审 判 员 蔡树祥代理审判员 吕 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