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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才明与谢奕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明,谢奕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凭民初字第364号原告王才明。被告谢奕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环路84号。法定代表人唐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明诉被告谢奕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明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才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王才明负担。审 判 长  吴桂陵代理审判员  冯云儿人民陪审员  文梦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谭杨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