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传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8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传娜,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塔山路**号***室。被执行人贾志永,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传娜、贾志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威环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二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荣成市石岛黄海南路140号302室房产,上述查封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环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