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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钱方、林冬梅与林冬梅、陈时孝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方,林冬梅,陈时孝,温美芬,徐宝林,徐少红,徐海棠,吴阿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钱方。被告:林冬梅(曾用名:林素华)。被告:陈时孝。被告:温美芬。第三人:徐宝林。第三人:徐少红。第三人:徐海棠,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永盛路117号。第三人:吴阿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方与被告林冬梅、陈时孝、温美芬及第三人徐宝林、徐少红、徐海棠、吴阿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方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钱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钱方负担。审 判 长  高葱葱人民陪审员  黄晓青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