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恢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赵成亮与王希春追索医疗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亮,王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恢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赵成亮。被执行人:王希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的(2006)周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希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成亮申请执行标的4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申请执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6)周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成亮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黎明执行员 王 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翟明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