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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恢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赵成亮与王希春追索医疗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亮,王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恢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赵成亮。被执行人:王希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的(2006)周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希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成亮申请执行标的4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申请执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6)周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成亮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黎明执行员  王 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翟明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