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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91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朱翔宇,四川省平昌县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赵鹏,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永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 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