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3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田书江。被告陈某。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脾气不投,经常为琐事争吵。2014年7月份,被告从我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琐事争吵。导致被告于2014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结婚证、村委会证明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深入,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双方脾气不投,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致被告离家出走不归。由此,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应予解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乐朝陪审员 李春涛陪审员 鲁世添二〇一五��七月十日书记员 石利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