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会生与李会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会勤,李会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会勤,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盖晓华,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会勤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李会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飞雁审 判 员 陈 涛代理审判员 李淑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兆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