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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卢某与梁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卢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647。被告梁某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0433。原告卢某诉被告梁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被告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由于被告和女下属偷情,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1日协议离婚,按协议规定,被告必须在办理离婚之日起一年内把婚生女儿户口迁移到男方户口所在地广州市,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遭到被告无理拒绝。按照离婚协议,被告必须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万元补偿款,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支付了50万元,剩余50万元分七年付清,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付一次,每次支付40000元。现被告只支付了2014年6月30日的40000元,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四十六万元,立即支付其中逾期支付的40000元;2、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把女儿户口迁移到被告户口所在地广州。被告梁某甲辩称:我与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无论是小孩接送方面,还是补偿金支付方面,本人一直是严格履行离婚协议的,由于原告违反离婚协议,给我的工作生活造成巨大伤害,给我的名誉造成巨大伤害,给小孩学习造成巨大影响,所以本人拒绝再支付补偿金,并保留进一步向原告追诉名誉损失等法律责任。一、原告说我不按照协议给小孩迁户口,属于颠倒是非、恶人先告状。原告一直不给我小孩的出生证,导致无法迁移户口,小孩无法像其他广州户口的小孩一样享受义务教育,而我却要支付额外的就读赞助费。二、离婚协议第五条规定,双方不得再攻击污蔑对方,影响对方的生活,但原告拿到钱后,出尔反尔,多次向我的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的领导、同事发送多条污蔑和攻击短信,为此公司领导多次要求我辞职,并对我进行了岗位调整。原告污蔑造谣、恶毒攻击让我在单位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三、原告非法占有女儿财产。原告将我给小孩存的6万多元压岁钱偷偷领走,我作为监护人,要求原告归还中国银行定期存款6万多元。综上,因为原告违反了离婚协议,我不同意支付补偿款。我个人是很愿意将女儿户口迁入广州的,但是因为原告不配合才导致女儿的户口无法迁入广州。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乙。2013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在佛山市禅城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孩子梁某乙由男方携带抚养,并负责全部抚养费用,女方不支付抚养费。……为保障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男方在办理离婚之日起一年内,把女儿梁某乙的户口从佛山迁移到男方户口所在地广州市。三、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四、补偿约定:由于男方过错,且女方无固定工作、经济差,经协议,男方愿意向女方支付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整,双方签订本协议七日内,男方必须向女方支付首期款人民币50万元。女方收到首付款后七天之内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剩余补偿款50万元男方自办理离婚手续之日起七年内付清,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支付一次,第一次付款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每次支付人民币40000元,直至50万元全部付清。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时间以款到女方账户为准,如男方拖延付款,拖欠款按拖欠天数以日利率0.05%加收利息。五、……庭审中,被告陈述: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我已经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原告一直不肯离婚,后原告找到我家人,说只要我同意她的条件,她就肯离婚,从离婚协议书可以看出,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我不想再跟原告闹,才答应原告这么苛刻的条件,支付给原告100万元补偿金,但原告拿到50万元补偿款后,违反协议,到处散布谣言损害我的人格,所以我不再支付剩余补偿款。原告则反驳:我没有散布谣言,那些短信是我发的,但是被告通奸是真实存在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我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现在被告已经不给第二期了,所以我当庭要求被告一次性向我支付剩余的补偿款46万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第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将女儿梁某乙的户口迁至广州的问题,由于户籍迁移和管理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范围,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故该诉请本院不予处理。第二,关于补偿款的支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1日在佛山市禅城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将该《离婚协议书》留存在民政部门。本院认为,该份《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签订协议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且《离婚协议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书,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了“男方愿意向女方支付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整,双方签订本协议七日内,男方必须向女方支付首期款人民币50万元。剩余补偿款50万元男方自办理离婚手续之日起七年内付清,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支付一次,第一次付款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每次支付人民币40000元”等内容,现被告支付了首期款50万元及支付了剩余50万元中的第一期40000元后,未在约定的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二期400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6月30日应当支付的两期补偿款合计8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补偿款46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免双方以后诉累,本院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确定被告剩余补偿款的履行期限。亦即,被告支付完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6月30日的两期补偿款80000元后,剩余的380000元分10期向原告支付,第一期4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4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4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四期4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五期4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六期4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七期4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八期4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九期4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十期2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三,关于被告的几点抗辩意见。被告抗辩《离婚协议书》对其不公平,认为其在《离婚协议书》中仅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对此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不能等同于普通的民事或商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有的当事人以放弃部分财产权利而换取对方同意离婚,因此,不能仅以《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而评判协议的公平与否。对于被告提出原告离婚后向其公司领导发送短信,对被告进行污蔑和攻击,导致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问题,首先仅凭被告提供的手机短信本院无法确认原告对被告进行了诋毁、污蔑;其次,本案处理的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财产问题,若被告认为原告侵犯了其名誉权,可另案起诉维护自身权利,本案中被告以该理由作为抗辩而不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所述原告领取了女儿名下的定期银行存款,由于该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本院不一并审查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卢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80000元,剩余的补偿款380000元分10期支付,第一期4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4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4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四期4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五期4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六期4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七期4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八期4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九期4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十期2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二、驳回原告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梁某甲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