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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代兵兵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兵兵,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76号原告代兵兵,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李吉林,男,1981年11月22日生,汉族,葫芦岛实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王健,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兵兵诉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兵兵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兵兵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代兵兵承担。审判员  闻亚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牛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