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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姚玺诉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玺,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姚玺,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号*单元附**号,身份证号码:5221011985********。被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430176-2。住所地:贵州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香樟印象*座层。负责人汤旭,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婷,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叶新,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姚玺诉被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玺于2015年7月10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姚玺承担。审判员 王 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