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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罗华柳与庞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柳,庞锡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031号原告:罗华柳。被告:庞锡华。原告罗华柳诉被告庞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庞锡华支付欠款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安栖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罗华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锡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查明,被告庞锡华欠原告罗华柳货款计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庞锡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罗华柳欠款计人民币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庞锡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