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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长发与被执行人李生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117-2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发。被执行人李生学。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鑫瑶煤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发与被执行人李生学、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鑫瑶煤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6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6862元,以上合计47096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李生学、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鑫瑶煤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70962元及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