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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7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金某乙、龚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龚某,金某丙,金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7533号原告:金某甲,男,193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孙家友,颍上县黄桥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金某乙,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龚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金某丙,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原告长女)。被告:金某丁,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与被告金某乙、龚某、金某丁、金某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诉称:其与金某乙、金某丁、金某丙是父子女关系。由于被告金某乙、龚某、金某丁、金某丙不尽赡养义务,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甲于2015年6月13日死亡。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甲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余孝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庆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