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廿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武成玉诉被告董文斌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武某某,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廿初字第1226号原告:侯某某,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原告:武某某,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霍某某,女,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董某某,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某,女,194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董相辉,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武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李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侯某某、武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鞠怀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时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