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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廿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武成玉诉被告董文斌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武某某,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廿初字第1226号原告:侯某某,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原告:武某某,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霍某某,女,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董某某,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某,女,194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董相辉,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武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李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侯某某、武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鞠怀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时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