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游思文与谢文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思文,谢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游思文,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谢文明,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法民终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文明即日履行案款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文明存款、收入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戴 龙 搜索“”